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產生的證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情信息、指數信息、公告信息、統計資料、研究資料等)分別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所有。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人不得對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進行任何形式的復制、傳輸、轉讓、使用、許可他人使用和開發金融、信息產品。
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于2003年12月24日、1998年6 月12日授權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為各自證券信息的獨家全權經營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他有關機構經營證券信息的所有授權均已到期,宣告終止。
三、自上述授權生效之日起,除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可在其證券經紀業務中于其合法營業場所現場公布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外,任何需要接收、使用或經營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的機構或個人,均須分別向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申請許可。
四、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保留追究侵害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權益的行為人法律責任的一切權利。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